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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资纠纷
  • 一起因考勤记录而败诉的劳资纠纷案例
    C某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Z公司,2013年9月5日,公司通知C某,因C某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,累计旷工7.5日,迟到25次,根据公司《考勤制度》之规定:“无故旷工全月累计3日以上者,半年累计超过5日以上者,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8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20次者,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不予赔偿。”
    WFM盖雅工场 2015 年 03 月 0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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